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概述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福建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一、福建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金(****元×0.10系数 × **平均寿命-25年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0.10系数 × **平均寿命-25年龄)=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福建省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福建省社会保险地址(网址):http://www.fjshldbx.com.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福建省工伤赔偿案例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125民初1764号 原告:黄某某,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3月21日至解除日经济补偿金1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264.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264.75元、医疗费4678.82元、护理费10710元、交通费2650元、停工留薪工资30000元、鉴定费320元,共计120888.32元。事实和理由:黄某某于2015年3月21日入职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木工岗位,期限2年(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该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支付本人上月工资。2015年8月21日中午,本人在公司承建的永泰泰禾·红峪10号楼工地地下室搬运模板时,不慎滑倒受伤,被送往永泰县医院及福州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由于本人无力负担住院治疗费用,只能在门诊治疗,治疗期间需要护理。2016年1月26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事故。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1月21日。公司拒绝向本人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工资及缴纳社保费用。公司不理本人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2015年3月2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黄某某在公司下设的木工组从事辅助性工作,工资按劳取酬、灵活结算,即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每工作日固定150元,可向班组长预领生活费用,一段时间再统一结算。2015年8月21日,黄某某在公司承建的永泰泰禾·红峪10号工地地下室搬运模板时,不慎滑倒受伤,被送往永泰县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4482.07元。公司为黄某某垫付医疗费共17000元。永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对此进行确认。由于黄某某医疗费已由永泰县社保中心支付,因此,对于垫付的医疗费17000元其应返还。2016年8月16日永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出具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即《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可以看出黄某某工伤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2941.95元/月。永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黄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及计算方式错误,即便黄某某构成伤残等级,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仅为13973.55元。由于黄某某不愿与社会保险部门及公司签订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由公司承担。也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3月21日,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二年,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木工岗位。公司每月15日前支付黄某某上月工资,依公司制度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依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黄某某的工作业绩及公司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其劳动报酬。黄某某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合同还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其他方面做了规定。合同签订后,公司为黄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5年8月21日,黄某某在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永泰泰禾·红峪10号工地地下室搬运模板时不慎滑倒受伤,被送往永泰县医院、闽侯县二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等处治疗,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黄某某提供医疗票据金额为4678.82元。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其医疗费17000元。2016年1月26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榕樟人社伤险(决)字[2016]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黄某某为工伤。2016年5月12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榕劳鉴伤字2016年654号《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对黄某某左桡骨远端骨折鉴定为伤残十级。2016年8月11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黄某某伤残情况作出榕劳鉴伤字2016年654号(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黄某某停工留薪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1月21日止。2016年8月26日,永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出具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定:医疗费用4482.07元、工伤一次性(定期)待遇:伤残津贴0元、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计20593.65元、护理费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0元。本次工伤待遇总额为25395.72元。黄某某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941.95元。2015年社平工资为4903.25元/月。后黄某某向永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待遇争议一案。2016年7月14日,永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樟劳仲案(2016)第0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黄某某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黄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464.5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合计44464.59元;三、驳回黄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黄某某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受伤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要。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黄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黄某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目录,黄某某核定医疗费用4482.07元、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593.6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护理费0元、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费0元,上述款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黄某某要求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均属于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不做审查与处理。同理,黄某某应当退还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700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黄某某停工留薪期五个月,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举证黄某某月工资收入证明,黄某某从事木工岗位,参照2015年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58719元/年,月工资为4893.25元,其停工留薪期五个月工资为24466.25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黄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903.25×(76.5-48)×0.1=13974.26元。黄某某请求解除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某某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予以解除; 二、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4466.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974.26元,合计38440.51元; 三、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7000元。 四、驳回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某某负担5元,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某某 人民陪审员 何 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某某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躲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第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延伸阅读:各省详细的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含工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