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驻马店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驻马店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驻马店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驻马店市工伤赔偿标准一、驻马店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驻马店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驻马店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azmd.lss.gov.cn/ 驻马店市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三)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书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原件 (六)职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证明 (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驻马店市工伤赔偿案例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726民初33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某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海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给付原告医疗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185801.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进入被告某某公司开发的中泓河南尚城房地产30号工地做木工工作,2015年4月19日中午约12时下班回家途中,当行至盘古乡中心小学门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花费医疗费110000多元,原告在被告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工作,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商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认定工伤。根据(2016)豫1726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于17民终26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某某公司不等于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王某某虽然可以向被告某某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起诉请求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王某某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日,某某公司与河南泓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河南泓硕置业有限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中泓河南尚城27—30号楼盘及地下停车库、人防工程的建设工作承包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某某公司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某某公司将其承建的中泓河南尚城30号楼盘转包给了张道礼,张道礼又以每平方米23元的价格承包给吴正旺,某某公司与张道礼、张道礼与吴正旺之间均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张道礼、吴正旺均无营业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2015年3月31日,吴正旺介绍王某某进入中泓河南尚城30号楼盘工作,具体从事木工工作,某某公司未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金,没有对王某某具体实施直接的行政管理及直接向其发放劳动报酬。2015年4月19日中午12时许,王某某在工地下班回家途中,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泌阳制高点公路盘古中心小学门前路段与赵明顺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原告王某某受伤后当日入住泌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次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治疗,住院53天。原告的损伤,经本院委托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8月7日作出驻申正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6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王某某之伤残等级为九级及十级伤残,2、王某某的后期医疗费用为3000元,3、王某某的护理期限为180日。该交通事故已经一审法院作出(2015)泌民初字第00869号判决书,判决赵明顺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85952.37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已进入执行程序。该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某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了泌劳人仲案字(2016)12号仲裁裁决书,确认某某公司与王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某某公司起诉原告王某某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6)豫1726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6)豫1726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16)豫1726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 另查明,(2016)豫1726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某在吴正旺处务工因未届满一个月,尚未领取过工资。2015年度驻马店市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为(不含新蔡)3314.17元。 本院认为,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虽已向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人提起了侵权之诉,但并不影响其作为劳动者对相关用人单位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请求。原告通过侵权诉讼已确认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直接费用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不再享受。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工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本案的被告某某公司与原告王某某虽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被告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本案的被告应向原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在交通事故判决书中所处理的属于人身侵权赔偿范畴,而工伤赔偿是属于工伤赔偿范畴,而其他事项交通事故已经处理的,本案不再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不予支持。本案工伤赔偿的范畴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827.53元(3314.17元×9个月);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513.36元(3314.17元×8个月);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3026.72元(3314.17元×16个月);4、停工留薪工资39770.04元(3314.17元×12个月),以上共计149137.65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827.53元; 二、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513.36元; 三、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3026.72元; 四、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停工留薪工资39770.04元; 五、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368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1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某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某某 河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河南 郑州 洛阳 新乡 南阳 许昌 平顶山 安阳 焦作 商丘 开封 濮阳 周口 信阳 驻马店 漯河 三门峡 鹤壁 济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