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广告联系

工伤赔偿标准网

职业病的疑难问题解答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1、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

1、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2、处理有关职业病及其待遇问题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目前,处理有关职业病及其待遇问题的主要依据有:

(1)1987年卫生部、原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修订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

(2)196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第5个部门《关于防止砂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国经周字100号)。

(3)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63)中劳薪440号、[65]中劳薪270号通知。

(4)64年全国总工会有关职业病《问题解答》。

(5)国家和河北省有关工伤(职业病)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

3、我国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是什么?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以[87]卫防字第60号文发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为该规定附件的《职业病名单》所列的职业病有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共9大类99种疾病。经诊断属于该名单所列疾病,可纳入职业病范围,享受有关待遇。

4、职业病诊断由哪个部门负责?

根据卫生部1984年3月9日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84]卫防字第16号)的规定,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

(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

(2)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5、劳动者患职业病后怎么办?

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原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并享受相应待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

6、患有职业病应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凡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7、职工离开原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自所在地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51条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时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8、职工调转工作时隐瞒病情其待遇如何处理?

卫生部、原劳动部等四部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对患职业病的职工调转工作单位时须经的有关程序,须办理的有关手续均作了规定。据此精神如果原单位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健康检查,或发现职业病时隐瞒病情、不将诊断证明装入健康档案、未按规定移交全部材料,或未经新、原单位协商一致即办理调转手续等,经查实后认定原单位违反[87]卫防字第60号文件规定的,其职业病待遇由原单位负责。但原单位履行了有关手续,调转时未发现职业病,则另当别论。

9、职工调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其待遇由谁承担?

根据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87]卫防字第60号文件规定,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10、职工失业期间新发现职业病怎么办?

根据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等四部门[87]卫防字第60号文件精神,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11、患有矽肺病的刑满就业人员能否享受矽肺病职工的待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70)劳薪字21号《复关于患有矽肺病的刑满就业人员能否享受矽肺病待遇的问题》的规定,劳改犯人在劳改期间从事粉尘作业患有矽肺病,刑满就业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和其他患矽肺病职工一样享受矽肺病人的待遇;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所在单位应给予治疗,在治疗和休养期间,应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费,当其恢复政治权利后,改按患矽肺病职工的待遇办理。

12、被开除、劳教和劳改期满释放人员查出矽肺病后如何处理?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81)劳险便字122号《复函》,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后来被开除或劳教、劳改期满释放回家的人员,在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再未从事矽尘作业,现查出患二三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可由原工作单位改按退休处理,退休费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13、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矽肺病怎么办?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的待遇问题的复函》([80]劳总险字36号)的规定,原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自动离职后未再从事过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可由原单位改按退休处理,退休费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

14、长期临时工患矽肺病其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63)中劳薪字第755号《复函》的规定,凡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临时工,确诊在这一段工作期间患矽肺病时,其待遇可与固定工同样处理。

15、患矽肺病的职工能否发给护理费?

根据国务院(78)104号文件、原国家劳动总局(79)劳险便字015号《复函》和(80)劳险便字61号《复函》,可区别不同情况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现行因工致残护理费标准执行。

患三期矽肺病的工人,因病情严重,已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饮食起居确实需要扶助时,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2条第2项规定发给护理费。

患二期矽肺、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的退休工人,病情严重,已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饮食起居确需人扶助时,可按有关护理费的规定发给一定的护理费;病情好转,不需人扶助时,护理费应予停发。

16、职工患慢性铍肺病后如何处理?

根据冶金部(81)冶劳字号第646号《关于铍作业工人待遇问题批复》,职工由于从事铍作业并确诊为患慢性铍肺病,有关劳动保险待遇,可以比照二期矽肺病的待遇处理。

17、职工患炭黑尘肺、电焊混合尘肺退休时享受何种待遇?

关于患炭黑尘肺、电焊混合尘肺的工人退休待遇问题,原国家劳动总局以(79)劳总险字6号复函卫生部,规定患炭黑尘肺、电焊混合尘肺的工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可以享受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退休时的待遇,不能享受患矽肺病工人退休时的待遇。

18、放射线科室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如何处理?

根据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64)卫干崔字230号)的规定,放射线科室工作人员患了放射病后,在治疗和休养期间,工资、保健津贴照发;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医药费、住院费,车船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治疗无效而死亡的,按因工牺牲处理。

19、结核病院职工患结核病是否算职业病?

根据卫生部医疗预防司(58)群字2992号《复函》的规定,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患结核病不能算职业病。因为结核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不是因从事某种职业引起的,各个部门、各种工作性质的人员都有可能患结核病。

20、患矽肺病的职工死亡后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局劳动保险处(80)冀劳险字第177号《复各期矽肺病职工脱产休养期间的待遇问题》和全总生活部(64)生活字第86号《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死亡后待遇问题给广西的复函》精神,对各期矽肺病人死亡时应享受的不同待遇分述如下:

(1)患二三期矽肺病职工死亡时(包括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的),可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2)患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或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职工死亡时,也可按因工死亡待遇办理。

(3)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甲类的职工死亡时,按非因工死亡处理。

(4)患一期矽肺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21、职工死亡后发现患矽肺病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字第641号《复关于职工死亡后发现患矽肺病可否按因工死亡处理的问题》和全总生活办公室(64)生活字第86号《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死亡后待遇问题给广西的复函》精神,职工死亡以后,经解剖确诊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兼肺结核病,并查明其曾有过长期接触矽尘的职业史时,可以给予因工死亡待遇。但对其死亡前的待遇,不再重新处理。

患肺癌病职工死亡,死后透视发现患有一期矽肺病,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中心》

工伤赔偿标准网

责任编辑:admin

工伤赔偿标准网(gszybw.com)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16027552号

联系QQ:604337753                 邮箱:604337753@qq.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gszybwcom                 微信:gspc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