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南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南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南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南阳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南阳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南阳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南阳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hany.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南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南阳市工伤赔偿案例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323民初1631号 原告: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住所地:西峡县工业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551828428。 负责人:刘某,该厂厂长,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男,生于1982年5月23日,汉族,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诉刘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赔偿被告刘某工伤待遇共计138233.5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经西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6】273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该裁判计算刘某工伤待遇部分错误,无事实依据:1.按刘某3800元/月工资计算不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伤遭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原告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为已办理社保的职工在2014年平均月缴费工资为1688.5元。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88.5元/月×11个月=18573.5元。2.刘某发生工伤后,原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还安排了专人护理,不应支持刘某护理费。3.刘某停工留薪期计算过长,2014年11月13日,刘某右手指损伤,2014年12月12日-12月17日,刘某二次住院,出院时,医生建议隔日换药、2周拆线、1个月视骨折愈合情况拔出内固定,停工留薪期应为65天。4.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已支付了刘某2.5万余元,其中非医保用药应扣除1万元由刘某承担,抵扣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应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方认为西劳人仲案字(2016)273号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计算的标准和项目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维持该仲裁裁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某是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的员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也没有为刘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11月13日,刘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入院治疗,后因手术住院二次,期间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支付了医疗费用,并安排员工给予一定时间的护理。2015年3月5日伤情恢复后刘某回到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工作至2015年7月,刘某离开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工伤伤残补助,刘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作出认定刘某所受伤为工伤的认定书,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最终确定刘某伤残程度为八级。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未协商一致,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3435元/月×10个月=343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35元/年×26个月=893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0元/年×11个月=41800元、护理费80元/天×8天=64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800元/年×5个月=13300元、经济补偿金3800元/年×3个月=11400元,合计190800元。2017年4月13日,西峡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6】2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自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3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3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300元和护理费640元共计179400元。2.驳回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刘某认可该裁决,对该裁决没有支持的其他请求,不再向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主张。 另查:2015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上年度南阳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35元/月。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刘某工伤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2958.8元。 本院认为:刘某在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工作时受伤,经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南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八级,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论仍为八级,刘某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原告请求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3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310元,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已经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2014年11月13日受伤,2015年3月5日回厂上班,属正常的停工留薪期间,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依据病历确定的拔出内固定期间来计算停工留薪期间,明显不当,支持刘某停工留薪期间3.5个月属合理期间,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某工伤前的实际工资为2958.8元,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其实际工资计算,分别应为10355.8元和32546.8元。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在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没有安排人员护理的8天,请求的护理费正当,80元/天不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经本院确认应由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支付给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护理费64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1035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54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3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310元,共计167202.6元。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67202.6元。 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另加六份提出副本,按《上诉程序告知书》的要求,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某 河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河南 郑州 洛阳 新乡 南阳 许昌 平顶山 安阳 焦作 商丘 开封 濮阳 周口 信阳 驻马店 漯河 三门峡 鹤壁 济源 |